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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教育:审美与创新的辩证统一
时间:2022-03-16   作者:浙江华策影视技工学校招生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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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在大多数人眼里,所谓的美往往与平静、正直、平衡、对称、和谐、柔美、细腻相联系,给人带来愉悦和舒适的感觉。这些品质在古典艺术中最为集中地体现出来。19世纪末,艺术开始摒弃以往的美的观念和规范。艺术家们开始热情地追求风格和个性,展现自己的个人独创性,希望在艺术史上获得独特而永恒的地位。以业绩和创新为名义,实力、怪诞、矛盾甚至丑陋成为一些人的追求。在许多现代和当代作品中,我们都能强烈地感受到这些特征。


       从总体认识上看,审美能力与创新能力或多或少地反映出一些矛盾。换句话说,被认为美丽的东西不一定是创新的,被认为是创新的未必是美丽的。因为对美的理解在一定的社会中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点,创新从根本上是对标准化和普遍性的超越。有时我们说,培养人的审美能力,只指人们对现有审美观念和规范的接受和认可,而不包括培养人的创新能力。如何在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新能力之间保持动态平衡?值得思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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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0月印发的《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学校美育的意见》指出:“美育不只是美育、情操教育、精神教育,同时也要教育丰富想象力,培养创新意识。它可以提高审美素质,培养情感,滋润心灵,激发创新和创造力,“除了德育的功能外,本定义中的其他两个主要项目是审美能力和创造性能力。虽然审美能力与创新能力有着相反的一面,但至少有两种方法可以使它们达到相互和解与统一的目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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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首先,从某种意义上说,审美能力可以定义为发现独特美的能力。我们常常把审美能力定义为发现、判断和创造美的能力,但我们往往根据现有的审美观念和规范,将其理解为对现实事物和艺术的发现和判断。这种对审美能力的理解没有严格的创造性。然而,如果将其定义为发现独特美的能力,它就接近创新的意义。因为这种独特发现的结果不一定被别人所认可,超越了现有的审美观念和规范。即使它没有完全超越,它也应该在审美观念与规范与现实与艺术之间有一种新的联系。因此,美学具有独创性,审美能力与创造性能力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统一形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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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二是对特定的创新行为和成果的认可,导致了原有审美观念和规范的变化,甚至导致了新的审美观念和规范的出现。只要事情在规范之内,就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承认,而规范之外的事情容易受到排斥和批评。然而,规范并非一成不变,其内涵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。比如隋唐以后,中国被视为美的“三寸金莲”,在当代受到批评和排斥。它被认为是不正常的,不人道的,因此不美丽。规范的延伸将不断变化和扩大,以增强我们对新事物和不同事物的容忍。一般的过程是:新事物出现→因为它们超出了普通人的容忍,他们经常被排斥和批评→逐渐被更多人接受和认可→形成新的规范→与原有规范相结合→形成更大的现有规范→扩大人们对理解和接受事物的容忍。这种现象在艺术史上并不少见。例如,马蒂斯的作品在首次展出时被戏称为“野兽”。它现在不是被广泛地认为是艺术史上的一种特殊风格吗?因此,一旦创新改变规范,从美学的角度来看,它将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审美观念和规范。这样,美学与创新是统一的。


      人类社会面临着两大主题:继承与发展。艺术教育必须自己处理好这两个主题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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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转自光明网-《光明日报》,如有侵权,联系作者删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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